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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购物维权遇三难 法官支招巧破解

更新时间 2019-03-29 09:36:24   来源:中国妇女报   作者: 作者:王菁璐   阅读次数:

近年来,通过微信购物成为不少消费者越来越多的选择。通过微信购物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种类型,一种是公众号自带的购买链接;一种是第三方公司开发的可以通过微信、微博等渠道传播的购物平台;还有一种就是微信用户利用自有的微信账号,通过朋友圈功能传播商品信息的朋友圈购物模式。

从法院受理案件的角度来看,前两种类型的经营者都是经过实名认证的商家或个人,均纳入了电子商务法规范范畴,消费者权益得到了较好的维护。而通过朋友圈购物引发的纠纷却有上升趋势,消费者维权遭遇“三难”困境。

主体难以确定。卖家通过朋友圈推广商品、招揽顾客,大多使用昵称且未进行实名认证,消费者在购物以及后续维权的过程中都有可能不知晓卖家的身份信息。

证据难以保存。电子证据难以确认是在诉讼举证环节中常见的问题,通过微信购物又因为聊天记录难以展现、易于丢失的特点,举证更为困难。

售后服务难以保障。售后服务是现在消费者做出消费选择时的重要考量因素。目前大型网络购物平台均按照法律规定支持7天无理由退货,并通过顾客评价、支付平台暂缓支付款项、平台客服介入等手段倒逼卖家提高售后服务,保障了消费者的权益。但是,朋友圈购物缺乏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

法官建议

针对上述买家的三大难题,法官给您支个招:

招数一:买卖双方真实身份是诚信交易进行的充分要件,基于消费者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买家应履行必要的注意义务。

尤其是针对首次接触的微商,确认卖家的真实身份至关重要。买家可以在首次购物时要求卖家提供身份证照片及微信支付管理页面中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截屏,经比对验证的身份信息可有效降低卖家主体不明的风险。实名认证中心显示的信息中已将姓名及身份证号码的一部分隐去,但只要确定卖家微信是经过实名认证的,即使买家不掌握卖家的身份证完整信息,也可以在诉讼中申请法院调取微信账号持有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从而避免损失产生。

招数二:首先消费者应当妥善保存与卖家的聊天记录,避免误删。另外,微信记录通常因为手机程序清理缓存而不复存在。在此法官提示,买家在与微信卖家沟通时尽量通过文字约定交易细节,微信语音并不利于作为证据使用,也难以导出备案,而通过微信发送的图片则会因为微信程序清理缓存而丢失。如遇到卖家发送语音信息时,消费者可以要求卖家发送文字信息,或者自己用文字重复对方语音的内容来获得对方确认,从而保存证据。

招数三:微信朋友圈卖家并不一定属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电子商务法中规定的经营者,法律对于经营者的规范要求并非完全适用于朋友圈卖家。但消费者不妨在付款前多说几句,与卖家自行约定售后条款,例如7天无理由退换货、假货赔偿条款、逾期发货违约金等等。只要上述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并在聊天记录中能够清晰展现,仍有可能被法院作为买卖双方的约定予以确认,从而有力地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作者系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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