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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彩5年,女性与法律共成长

更新时间 2017-08-22 10:15:31   来源:中国妇女     阅读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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砥砺奋进的5年,投身女性权益保护事业的人们一直在铿锵前行。反家庭暴力法实施、物权法司法解释颁布、“24条”出新规……有法可依的时代,女性多了一件又一件“保护衣”。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细化、农村妇女土地登记落实……有法必依的背景下,众多女性从中获益,并在家庭和职场中呈现出更好的姿态。站在时代发展的重要节点,女性的权利意识在觉醒,社会的关注和公众的参与在提升,司法部门和妇联组织都致力于法律的完善。作为女性主流媒体,本刊也在持续报道法治进程和维权成就。每一次立法进步,每一次维权行动,都让我们看到,女性与法律正在共同成长。

后立法时代,反家暴见证“她力量”

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反家暴随之进入“后立法时代”。女司法工作者不断推动法律落地开花,身陷家暴漩涡的女性从软弱隐忍到维权到底。她们共同努力,成为了反家暴进程中不容小觑的“她力量”。

蔡燕是北京市三中院新近审结的一起涉家暴婚姻案件的当事人,结婚二十多年,一直生活在丈夫徐斌的打骂中,有时一个月能被打四五次,起因都是徐斌强烈的嫉妒心理。邻居找到好工作赚了钱他生气,别人家孩子考试成绩好他也发火,扭曲的愤怒全部发泄在妻子身上。为了孩子,蔡燕咬牙忍着,直到2015年底被丈夫打得脾脏破裂。

在忍耐中爆发的蔡燕不再相信丈夫的道歉悔过,坚决报警诉诸法律。案件审理过程中,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徐斌因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蔡燕起诉离婚,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不过,蔡燕并没有就此停止。维权意识已经觉醒,她不愿再受委屈。由于认为一审法院忽视家暴情节,在离婚财产分割上没有保障她的利益,她向北京市三中院上诉,要求重新分割财产并向徐斌索要损害赔偿。2017年5月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鉴于徐斌的家暴行为和照顾女方、无过错方原则,蔡燕适当多分财产,徐斌另外赔偿她5万元。

要制止暴力,保障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不再受侵犯,是反家暴至关重要的第一步。与此同时,受害者的经济和精神利益同样需要保护。让施暴者在各个方面承担法律责任,为违法行为付出代价,也是反家暴的题中之义。婚姻法赋予无过错方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在家暴案件中理应实现。从这个角度讲,蔡燕维权意识的提高和法院正确恰当地适用法律,都是在为反家暴做“更进一步”的努力。

曾经接受过本刊采访的刘群,几个月前刚刚被评为全国三八红旗手。作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法院家事及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庭长,她个人履历中的很多大事件都与反家暴有关。从前的采访中,她向记者介绍了由她担任负责人的全国首个“涉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合议庭”,她签发的湖南省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和全国首份人身安全保护令协助执行通知书,以及由她参与建立的多机构联动反家暴“长沙模式”。

反家暴立法之前,刘群和同事们就依据民事诉讼法,在七年多里签发过27份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后,她所在的法院更是在一年内就签发了28份人身安全保护令。从推动立法到将法律落到实处,用司法干预家暴的努力一直在继续。

不过如今谈成绩的同时,刘群坦言,反家暴也面临着挑战。尽管签发保护令的效果比较好,但执行依旧存在问题。法律将执行方规定为法院,可法官和法警的工作范围毕竟有限,法院也并非24小时值班办公。如何及时有效地执行,违反保护令后如何追究责任,仍然亟待解决。

与刘群持同样观点的,还有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法院政治部主任陈静。在本刊持续关注反家暴立法的过程中,她也曾经数次接受记者的采访。她办理的典型案件推动了精神暴力入法,由她参与的反家暴“莆田经验”和刘群参与的“长沙模式”一样,享誉全国。

反家暴法实施以来,城厢区法院接待了不少来自全国各地的取经人。而在传授莆田经验的同时,陈静也说,她期待反家暴法司法解释的出台,期待法律在实践中修正。除了保护令的执行,离异配偶和分手情侣之间的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这些都需要得到法律的规范和认定,对受暴未成年人的保护还应该更加全面。

对问题的洞察,对立法和司法完善的建议,本身也是在推动法律的发展。反家暴后立法时代,很多像刘群和陈静一样的司法工作者并没有停下脚步。我们相信,反家暴中的“她力量”,还将继续带来进步和改变!

财产保障,支持“她自立”

2016年物权法司法解释一发布,不动产物权和登记、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善意取得等问题,都与家庭稳定安宁、女性权益保护息息相关。有了法律的帮助,女性在经济上更加独立,生活中也展现出自信与自立。

不动产物权和登记,简单来说就是房产登记确定所有权。人们一定还记得,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发布后,在女性群体引起“轩然大波”。其中规定婚前一方付首付,婚后夫妻共同偿还贷款购买房产,法院会判决给登记的房产所有人,体现的是物权法中的物权公示、一物一权原则。

这样的规定到了现实中,成了很多女性眼中的财产权益“杀手”。因为当时婚前出首付、登记的房产所有人往往是男方,意味着女性与家庭最重要的财产——房产几乎绝缘。对于习惯了“丈夫买的房有我一半”的妻子来说,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犹如当头棒喝,一时间让很多家庭出现了“房子跟谁姓”的纠纷。本刊推出了特别报道《房产证加名,你要过几道关?》,提醒广大女性用法律方法,解决这个事关家庭婚姻“长治久安”的难题。

五年来让人欣喜的是,各地案例都表明,女性的法律意识在不断觉醒。

2013年底,北京昌平区的一位妻子打官司要求丈夫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并凭借协议和出资证明胜诉;2017年4月,福建龙岩的一位女性,在和男友同居期间买房时做出了贡献,在法庭上据理力争为自己争取到补偿款……越来越多的女性用行动证明,婚姻和爱情里的“面包”要靠自己争取。

本刊在2017年3月的《大数据解析离婚:痒点提前,痛点依旧》中,报道了北京地区近九成离婚案件中的女性都提出要房产。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胡梦蝶律师认为,“没有房子就没有安全感”是女性积极争夺房产的心理根源。事实上,获得房产一定程度上可以保障女性处于稳定的生活状态,让她们更加从容地应对人生转折。

五年来,人们还欣慰地发现,最高人民法院的文件中也渗透着维护女性权益的原则。

有些家庭由丈夫掌握家庭的经济收入和财产分配,离婚时可能会转移和隐匿财产,侵犯妻子的权益。尽管婚姻法早就明确规定,离婚时转移隐匿财产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但在审判实践中,不分财产的情况极其少见。什么时候算“离婚时”,多少算“少分”,各地法院的判决也不统一。

2016年10月,最高法公布了一大批指导性案例,其中的66号案例引起了业内专家的重视。案例发生在北京,一对夫妻第二次打离婚官司时,法院审查转移财产行为,从两年多前他们第一次打离婚官司时开始,并判决转移财产的一方少分了约70%的财产。

中国人民大学婚姻法教授孙若军认为,通常法院对“离婚时”限定为本次官司,或者倒推到起诉几个月前,66号案例倒推到两年多前,表明最高法推定只要提出了离婚,就有可能存在转移财产的行为,鼓励法院尽可能往前查,“少分70%”也将成为今后判决的标准。

随着经济的发展,财产的形式和问题越来越复杂,但万变不离其宗,法律将继续为“她自立”保驾护航。

新生育时代,助推职场“她魅力”

2016年1月1日,“全面二孩”政策实施,“新生育时代”来临。竞争激烈的就业环境、或隐或现的性别歧视,让女性面临着严峻挑战。但女职工劳动保护法规的细化和落实,却使兼顾职业与生育成为可能,助推着职场上的“她魅力”。

本刊曾在2015年12月刊发文章《保障权益,共享二孩时代》。文中主人公王影是一名70后IT精英,休完产假后她发现公司办公地点变了,便打听新地址,坚持到岗工作。意外的是没过几天,她竟收到了辞退通知。为维护权益,王影找到盈科律师事务所的高红律师。

无故辞退哺乳期女职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王影既可以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也能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而高红建议她选择继续履行合同来保障劳动权利。因为公司的辞退行为一旦被认定违法,打官司期间的工资待遇仍可索要,这也是一笔数目不小的费用。

打官司不影响收入,还能照顾孩子,可以说是“两全其美”。于是王影向北京朝阳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拖欠的工资,并恢复工作岗位。最终,仲裁委支持了她的请求。

进入二孩时代,这样的故事更为多见。“你打算生二孩吗”,已经成为女性求职者的隐形门槛。

曾经有新闻曝出一些单位给员工制定二孩“生育时间表”,甚至有不成文规定,每年每个部门只有一到两个生育名额。江三角律师事务所北京分所的律师王莉莉在本刊发表观点,认为公司不愿承受女员工休产假的用人成本,单位负担太重,势必会在招聘女员工时产生顾虑,而配套措施的出台还需要一步步来实现。

高红律师认为,女性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首先应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不要认为自己是孕妇,就应该享受“公主”般的待遇,只要身体条件允许,坚持按时出勤,认真完成工作。如果已经做好本分,但仍受到歧视或不平等待遇,就要及时搜集证据,果断地向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求助。

北京市东城区法院的王志刚法官则提醒,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明确指出,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女职工孕期不能适应原工作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减轻工作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工作等等。这些规定都是女性职场维权最有利的法律武器。

土地确权,保护“她经济”

土地权益关乎女性经济利益,是近年来妇联维权的重点。法院的保护性判例,也起着重要的示范作用。两股力量叠加,形成了“1+1>2”的效果,保护了“她经济”,也让女性生活得更有尊严。

2015年全国妇联与农业部联合下发会谈纪要,要求各地“明确共有人登记标准,在登记簿和权证上写上妇女的名字”,不少女性成为受益者。

马雯媛是河北省妇联帮助过的一位农村女性。由于离婚时没有对土地财产进行分割,她向妇联求助。当时恰好赶上河北省在各地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工作。而此前,大部分农村土地承包合同上通常只写男性户主的名字,农村妇女一旦发生婚姻变故,便被名正言顺地扫地出门,很难分到承包地。

经过这一轮的土地确权工作,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不仅有户主的名字,还会记下每个家庭成员的名字。即使离婚的妇女,可以在原先土地承包与划分的基础上,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并获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在妇联的帮助下,马雯媛最终获得了自己为户主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

事隔两年,河北省妇联权益部长郭丽萍再次接受采访,她高兴地介绍,截至2017年5月,河北省已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689万份,占全省家庭承包农户总数的48.5%,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上记载着包括妇女在内的家庭成员的名字。

值得一提的是,省妇联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写入《河北省妇女权益保障条例(草案)》,明确提出,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剥夺妇女应当获得的土地征收补偿费,出嫁女、丧偶妇女、离婚妇女享有与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他成员平等的权益。目前该《条例》草案建议稿已经通过省人大一审审议,即将进入二审审议。

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全国各级法院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2013年6月,温州中院出台了相关文件,明确提出要保护农村出嫁女、丧偶妇女、离异妇女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出嫁女因征地补偿费发生纠纷时,要求享有同等分配权的,法院应该支持。

依据这些规定,温州中院处理了不少有关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时任温州中院民一庭庭长的邹挺骞为此接受过本刊的采访。

如今,邹挺骞已是泰顺县法院的院长,他说,由于法院判决的示范作用,许多村委会和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了男女平等的观点,不再以村规民约为由对抗法院的判决。一些村在制定土地补偿费、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方案时,开始注重妇女,特别是出嫁女的正当权益。

债务认定,保障“她利益”

2017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婚姻法解释二的补充规定,针对的正是近年来备受争议的“24条”。由于司法实践中出现了问题和争议,这个以遏制夫妻借离婚逃避共同债务为初衷的法条,让不少女性在离婚时莫名负债。社会问题持续发酵引发了公众关注,“被负债者”还成立了“反24条联盟”。而“新规”的出台,让债务认定更加有章可循,对女性的利益也是更有力的保障。

本刊曾经关注“被负债”女性及补充规定的出台。如今,该补充规定已运用到离婚案件的审理当中,让离婚时的债务认定更公正。

林非离婚一年后,前夫的一位生意伙伴把她告到成都武侯区法院,要求偿还350万元债务。今年2月,案子先后两次开庭,林非的前夫均未到庭。原本依据法律,这个案子在前夫一方未到庭的情况下,是可以判决林非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但是2月28日第一次开庭后,补充规定出台了,不仅要求法院严格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虚构债务和非法债务不受保护,还要在案子当事人均到庭的情况下,充分进行调查取证,对虚构伪造债务的行为予以惩处。

法院按照补充规定的精神,对债务的真实性及用途进行了更为严格的审查,发现林非前夫的生意伙伴根本说不出这350万元债务的用途,继而查明这笔借款是林非前夫与生意伙伴串通虚构的。3月法院做出判决,认定债务系虚构,林非不用偿还,还对林非前夫和生意伙伴虚构债务的行为进行了训诫。

家住北京房山区的张燕也因补充规定免于“被负债”。丈夫离家出走多年,直到2016年她起诉离婚时才重新出现。离婚后,张燕被债主告上法庭,她这才知道丈夫“失踪”的几年里欠下大额外债,但是她无法证明自己对此毫不知情。

根据补充规定,“被负债”一方如果无法提供自己对债务不知情的证据,但能提供相应线索,法院应根据线索调查取证。法官们进行了细致的走访调查。张燕所在街道居委会、派出所以及街坊邻里,都对她丈夫曾出走十余年的事实做了充分证明。经法院调查认定,张燕前夫的大额外债是在他出走后欠下的,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据此判决张燕无需对前夫的外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北京市一中院婚姻家庭审判庭的杨磊法官说,补充规定是债权人和配偶利益之间的一个很好的平衡。作为一个原则性规定,它向法院传递了一种审判精神:法院要积极作为,严格地审查债务的真实性及合法性,对于借款用途、转款凭证、举债数额是否明显超过日常生活所需等都要审查。同时也向社会传递了一种声音:法律将对未举债配偶一方的财产权益,给予最大限度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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