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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妇联关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落实情况调研

更新时间 2013-02-26 20:36:00   来源:渭南妇女网     阅读次数:

土地是农村妇女最基本的生产生活资料和最重要的物质保障,农村土地承包权益涉及农村妇女切身利益。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和新农村建设步伐的加快,农村经济社会矛盾也日益突出。农村妇女因离异、丧偶、改嫁等问题引发的土地承包权益纠纷现象不断显现,侵害妇女土地承包的事件时有发生,妇女上访案件持续不断。据统计,自2005年到2011年以来,市妇联、市妇女法律服务中心共接待和处理就土地权益问题来访来电80余件,土地权益受损前来上访妇女67人,占到妇联上访案件的30%以上。针对这一现状,渭南市妇联积极强化法律政策宣传,注重从源头着手,整合资源,主要做了一下几方面工作:
      一、市妇联维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具体做法
      (一)、加强普法宣传教育,提高农村对妇女土地权益认识
改革开放30年来,国家以立法的形式保障妇女的各项权益。我国妇女的地位得到了空前的提高,但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的封建残余思想在我国农村根深蒂固,特别是农村土地问题更为突出。在“嫁出去的女儿泼出去的水”这种观念的影响下,致使出嫁女、离婚和丧偶妇女土地权益被漠视或侵犯。为了清除这种陈旧观念,提高全社会男女平等的意识,市妇联充分利用各种有效的宣传手段,采用村务公开栏、广播电视、举办讲座、发放资料等形式,大力进行普法教育。一是面向县、乡领导干部特别是基层农村干部,宣传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重要性和农村土地承包各项政策和法律法规,2004年组织20名县处级领导干部参加省上举办的男女平等培训班;2008年以村委会换届为契机,对乡镇及村级200名领导干部进行性别意识培训,使他们带头改变封建残余思想,进而行动上贯彻落实,切实提高其法制观念、政策水平,自觉用法律法规代替“村规民约”,正确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纠纷的问题。二是面向广大农村群众进行深入的法制宣传教育培训,引导他们从社会性别角度理解和看待妇女土地权益问题,引导他们正确理解村民自治的内涵和原则,增强法律意识,改变传统封建残余观念,不能以男女性别来约束土地承包的权利。三是面向广大农村妇女群众宣传《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强化农村妇女依法维护土地承包权益的意识,教育和引导广大妇女知法、懂法、守法,按照法律政策规定维护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益。
      (二)、注重源头化维权,确保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落实
农村妇女失地的很多情形都是村委会或村民代表大会“决议”通过。农村因为实行村民自治,村委会和村民代表大会按照村规民约“村民自己的事情自己管理”。虽然我们一直强调所有的村民自治事项须合法,但是由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村民会议决议不能被任何人干预,导致实际过程中,村民会议以合法程序通过一些村规民约,而忽略了《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关于妇女土地权益保护问题所作的规定,村民会议的内容缺乏有效的监督机制,造成了农村妇女权益被肆意的侵犯。
针对以上情况,我们注重源头抓维权,积极主动,协调农业工作部门以及执法部门加大对土地流转、土地纠纷的指导和调处,制定符合实际,便于操作的土地流转机制,积极引导农民进行有序的土地流转。各有关部门结合农村实际,加强对制定和修订村规民约在法律、政策上的引导和监督检查,不断完善对现有的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以及相关经济利益的有关政策规定和村规民约,切实做到依法依规办事。同时加大了执法和制裁力度,以农村妇女土地承包经营权益信访案件为线索,开展经常性的联合执法检查,摸排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法律法规的,给有关责任人以处置。
      (三)、借助司法救济手段,维护农村失地妇女土地权益
我国在《婚姻法》、《继承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农村土地承包法》以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办法(细则)中都规定了妇女和男子具有同等的财产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侵害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可由于法律规定太原则,对于违法行为的惩罚措施规定的不够详细,在现实生活中侵害、剥夺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事屡禁不绝。如从某是大荔县城关镇东长村的村民,最近前来妇联反映其因为2006年离婚丧失土地承包经营权,2009年村上部分土地被征用,其中牵涉她家的那块,但是在分配土地征用和安置补偿款的过程中,并没有将她列入,导致她直接丧失了重要的生活资料和经济补偿。和从某有同样遭遇的妇女还有很多。在矛盾不可调和、行政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司法成了最后的救济途径。市妇联认真了解情况,充分发挥维权法律服务工作站作用,依托西岳、华山、恒济、泰普四个律师事务所及时为来访来电妇女提供法律咨询,联合司法局为经济贫困的妇女提供免费的法律代理,协调法院进行立案。法院积极执行省高院相关会议纪要,及时、有效地解决了农村妇女在责任田和宅基地划分、土地征收补偿和拆迁安置补助费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分配等难点问题,使一批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得到了保障。
虽然我们针对农村妇女土地权益保护进行了形式多样的宣传,联合司法、农业等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开展了调查摸底和联合执法检查,帮助部分妇女通过法律、行政或调解等手段维护了自身的合法权益。但是要解决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的问题,还面临着一些难点和障碍。

二、农村妇女土地权益存在的突出问题和主要原因
      (一)农村妇女因婚嫁土地权益受到侵害
1、因结婚丧失土地承包权。第二轮土地承包后,《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了农村土地“三十年”不变和“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土地承包政策,加之绝大多数乡村在土地承包或延包过程中没有预留机动地,婚后农村妇女在新居地很难得到承包地,在娘家的土地又因实行“大稳定、小调整”的政策被收回,从而丧失了土地承包权。这其中虽然有些乡村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采取了资金找补的办法,但坚持下来、落到实处的不多。还有一些乡村通过“村规民约”明确规定“出嫁女不能享受与当地农民同等的待遇”,妇女结婚后,必须迁走户口或虽可保留户口,但却被取消了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包括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和宅基地分配权等。
2、因离婚、丧偶改嫁丧失土地承包权。农村妇女在离婚后,由于没有土地的所有权,不能将土地作为财产进行分割。离婚后,即使原居地分有土地,因婆家占用,离婚妇女无法耕种,娘家也不再予以分地,导致离婚妇女丧失了土地承包权。妇女丧偶后,若再改嫁,原婆家分得土地不能再耕种,改嫁后的居住地由于没有机动地,无法分得土地。
3、上门女婿无法分得土地。根据《婚姻法》第九条“登记结婚后,根据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也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的规定,上门女婿入赘女方,原则上和女嫁男方一样应分得土地,但由于传统观念或没有机动地等问题,无法分得土地,享受不到平等的土地承包权益,变相的也侵害了女方的合法权益。有些村妇女招婿要经村委会同意,否则不予落户。对于多女户,有些村只允许一个女儿招婿,其余女儿招婿不予落户或只落空户口,不享受本村村民待遇。
4、因其他政策原因丧失土地承包权。有的村违法的将外出就读中专以上学校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收回,导致毕业后无法就业时也丧失了可耕种的土地。其他因为政策原因户口无法迁出的妇女(农嫁非、与军人结婚等),往往人户分离,人在城镇,户口却保留在农村,在嫁入地享受不到城镇居民的待遇,而在嫁出地则由于未履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相应的义务,仅被视为准集体成员,原承包经营的土地被村委会收回,甚至户口跟着农村妇女一方的子女也不能享有农村土地权益。
      (二)、征地补偿款分配权得不到保障
随着城市化的不断推进,对土地的非农业建设需求不断增大。土地征用补偿金本用于补偿被征地的农民。在分配土地征用补偿金的过程中,虽然乡镇政府、基层妇联都明确要求和大力宣传男女平等基本原则,但一些歧视妇女、剥夺妇女,不发或少发土地补偿款和安置补偿款的农村妇女土地权益被侵犯的事件仍在延续,阻碍了农村妇女的生存和发展。
      (三)、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被限制
部分村在对集体经济进行分配的时候用所谓的“村规民约”剥夺或不公平分配,限制妇女的集体经济组织收益分配权。如“农嫁城”的妇女只享有村分红的50%,其子女不得享有;“农嫁居”的妇女不得享受分红,其子女也不得享有;妇女离婚后迁回本村再婚的,再婚前后所生的子女都不得享受分红等等,都使得农村妇女集体福利享有权打了折扣。
根据我们的调查,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问题产生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原因:一是在广大农村,受“重男轻女”、“男尊女卑”等封建思想影响的观念还比较普遍。二是目前在中国农村,土地还是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农村人口的增长和农业土地面积不断减少的矛盾日益突出。三是农村妇女自身文化程度不高,法律知识比较匮乏,导致维权意识的淡漠。四是现有法律对村规民约的监督制约是一个空白,没有对村规民约的性质和法律属性加以明确,也没有规定通过何种程序纠正村规民约中的违法内容甚至撤销村规民约。五是现有法律、司法解释对相关纠纷发生后,农村妇女权利的救济途径规定比较滞后,致使行政权、司法权无法及时介入。

三、保护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我市农村妇女土地承包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填补法律漏洞,确保村规民约与法律一致
建议国家立法机关尽快出台《农村土地承包法》的相关实施细则以及配套文件,对于实践中土地如何分配、妇女土地权益如何保护,尤其是“出嫁女”,离婚、丧偶妇女的权益受到侵害时如何得到司法救济作出具体规定,加强法律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同时应进一步完善对村规民约的管理监督机制,各级人大应加大对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力度,对于农村妇女土地承包权益,在尊重村民自治权利的同时,必须坚持要以法律为底线;对与国家有关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村民代表会议或村民大会决议要进行清理,对于所制定的政策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上一级人大应当及时纠正并追究主要责任人的责任,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坚决杜绝村委会、村民小组制定的政策高于法律的现象。
      (二)、借助行政和司法救济手段,维护妇女土地权益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频频受到损害,很大原因是基层政府对村民自治缺乏有效管理,不敢纠正与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法院对损害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也缺乏有力的措施。因此,基层政府要充分认识保障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重要性,加强对村规民约的规范和监督,要依法监督、审查村民自治的具体内容,对于与国家法律相抵触的村规民约要及时责令其纠正,对于损害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案件要主动解决,及时化解矛盾。同时,司法部门应畅通农村妇女土地权益的司法救济渠道。对于村民土地承包权与村民委员会土地所有权之间的纠纷案件,法院要通过多种渠道予以处理,并明确此类案件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程序或行政诉讼程序办理,从而为农村妇女维护土地合法权益敞开司法救济之门。
      (三)、纠正对妇女的歧视和偏见,提高妇女参选参政比例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从根本上是农村经济社会“重男轻女”落后思想的产物。要想解决和根除问题,必须宣传和教育广大农村群众摒弃这一世俗偏见和对妇女的歧视,坚决贯彻男女平等的原则,强调男女两性协调、平衡发展。民政、妇联等部门积极将能力强妇女骨干推荐参加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大会选举,保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代表大会中妇女应占有一定的比例,保证农村妇女在农村重大事项决策中的参与权,进一步畅通妇女利益诉求的渠道。
农村妇女土地权益问题是农村特定环境下情况复杂的一个综合性问题,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等方面,随着国家工业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生活和就业形式发生巨大的改变,在这种大的背景下,不断关注农村弱势群体,妥善处理好农村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益问题,对稳定农村,发展农村经济,创造和谐平等的社会具有重要的意义。只有人大、司法、行政等有关部门通力合作,积极作为,身处弱势的农村妇女的土地权益才能得到有效保护,“半边天”方能抓住“半边地”。


【编辑:张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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