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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同居生活女性权益维护

更新时间 2013-02-25 22:18:00   来源:渭南妇女网     阅读次数:

朋友们,大家好!上次谈了婚姻家庭问题中的男方婚外情问题,今天想谈谈男女双方的同居问题。

同居,是指男女双方没有进行法定的婚姻登记而采取的近似夫妻生活的共同生活方式。1997年以前的《婚姻法》认为这种方式是非法的,是错误的,应该予以干涉和纠正的。1997年修改后的《婚姻法》直到2001年再次修改后的《婚姻法》,已将“同居”前的“非法”二字取消掉了。也就是说,法律已默认了同居也是一种男女双方共同生活的方式。为什么法律会做出这种修改和默认呢?当然是与社会发展程度,人们对婚姻的多元化及对性问题的开放性认识等是分不开的。尤其是近几年来对婚姻的选择人们已注重自我感受、自我追求、自我选择。在青年学生中,在流动人口的青年人中,在婚姻受挫再婚又遇各种阻力的老年人中,同居问题已司空见惯。

同居,不是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行为。男女双方,不论老少,想生活在一起就可以生活在一起,不想生活在一起也可以自行分开。双方没有权利和义务,也没有相关的责任。正因如此,同居带来了一系列的麻烦。年轻人中因同居会致女方怀孕,因怀孕分娩后子女的抚养责任问题,因怀孕女方不得不做人流手术而引发的误工费、营养费、手术费的问题,老年人因同居而引发的财产纠纷问题,每年都可以在妇联组织的信访部门见到不断的投诉。

这里要很郑重地提醒那些正在同居和将来有可能同居的姐妹们注意几个问题:

1.同居问题本身不受法律保护。男女双方相爱、结婚应到相关的婚姻登记部门领取结婚证,这是《婚姻法》中明确规定的。你们相爱,但不登记,没有结婚证,共同生活了就叫“同居”,双方没有权利、义务。男方名下的财产是男方的,女方名下的财产是女方的,互不相干。这完全不同于经过婚姻登记有结婚证的男女,从他们领到结婚证的那天起,男方名下的财产至少有女方的一半,女方名下的财产也至少有男方一半(当然,婚前财产不在此列,归各自所有)。这里需要特别注意的不是财产问题,而是一旦同居期间有了子女的抚养问题。同居期间生育的子女,法律上叫“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的各种权利、义务是完全相等的,不能淡化,更不能歧视。父母照样要负监护责任、抚养责任,照样要将他们养育到十八岁而不能有任何推诿。这些问题中十分重要的一点就是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在解决监护和抚养责任的有关证据有所不同。未成年的婚生子女(未满十八周岁),如父母任何一方不履行监护和抚养责任,只要出具其父或其母的结婚证及委托法定代理人即可诉讼解决,而非婚生子女要委托法定代理人诉讼解决就需要拿出由其父签过字的母亲住院登记或分娩手术单,甚至DNA检查结果作为证据来证明自己与父母的亲生关系,其难度要大得多。

我前面谈过了,青年学生,流动人口的青年人中同居问题多见,而这些同居人群往往采取的是隐蔽的方式,怀孕分娩做手术也往往是“悄悄”地进行,大医院不敢去,去了也拿不出钱来,去小诊所,又没有相关的正规证明,一旦同居双方发生纠纷,证据缺失,就使诉讼解决的渠道完全梗塞。状告不成,就只好找妇联组织了。有个别年轻人在向妇联反映情况时甚至连男方的具体家庭住址都不知道。有一位26岁的女孩子向妇联投诉说她是农村妇女,进城务工时认识了一名男子,小名叫“蛋蛋”。双方同居致女方怀孕,男方遛了。她连男方的大名都不知道。这不得不令人扼腕长叹,但又无可奈何。

所以,姐妹们用自己喜爱的方式选择生活的同时,一定要事先把可能发生的事情,解决的方式,遇到的困难都想清楚,并要采取妥当、可靠的自我保护措施,否则,生活给人的教训,给人的狼狈,是很无情的,很多时候也是无法挽救的。

2.如果在同居中有了孩子,而其父在孩子十八周岁以前不履行法定的抚养义务,应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这里必须注意在孩子出生时由男方签过字的各种证明应该妥善保管用以佐证,必要时可申请法院做子女与男方的亲子鉴定。

3.同居的男女双方没有相互的责任、义务。比如,女方病了,要男方出钱看病,除非女方有证据证明此病与男方同居有关,否则,男方是可以拒绝的。我曾经接到一例投诉,妇女在与男方同居期间查出得了白血病,男方提出分手,女方要男方赔付一定的医疗费,男方不同意。因为女方无法拿出患白血病与男方同居有关的任何证据,我们只好出面协调解决,男方从“道义”出发给了女方一些钱款。

其他,如女方的赡养责任,女方已有的子女的抚养责任等,同居的男方也没法定的责任和义务,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同居是“靠不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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