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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讲堂》——妇女婚姻家庭权利

更新时间 2013-02-25 14:53:00   来源:渭南妇女网     阅读次数:

今天想专门谈一谈法律赋予妇女在婚姻家庭方面的权利。我所说的法律主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一 婚姻自由

首先,妇女的婚姻是完全自由的,不受任何人、事的干预。这包括恋爱自由、结婚自由、离婚自由、同居自由、性取向自由。所谓的包办婚姻、买卖婚 姻、指腹为婚都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而订婚、婚约、同居、同性恋、双性恋等也不受法律的保护。尤其是当前很多年轻人采取了同居的方式来解决情感和婚姻的问 题。我提醒年轻人注意:同居问题虽然法律不予以干涉,但法律也不予以保护。同居期间产生的财产、子女的抚养、相互的扶养是不享受合法夫妻应该享受的权益 的。所以,同居的时候,在考虑情感的同时,也必须考虑好财产的保护和子女的抚养问题。

二 特殊保护

婚姻期间(我是指,领到结婚证的法定的合法的婚姻和夫妻关系),在女方怀孕期间和分娩一年内,男方无权提出离婚。在女方终止妊娠(流产、引产)六个月内,男方也无权提出离婚。当然,女方主动提出离婚的例外。

三 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殴打、捆绑、禁锢、虐待、限制人身自由的暴力行为。对施暴者的惩治是根据妇女受伤害的程度而定的,同时是妇女提出离婚时法定的判决离婚条件之一。离婚时,妇女也可以此要求经济赔偿。

现在有关专家、学者和媒体对家庭冷暴力问题讨论得十分热烈。我个人认为,家庭冷暴力不宜多提。冷暴力是近几年法学界与社会学者在婚姻家庭问题研 究及对策中提出的一种婚姻长期处于冷战状态的新概念,是夫妻双方感情受挫、失落、无奈、厌倦的表现。法律无法直接干预家庭冷暴力问题,而只能等待当事人对 婚姻现状作出理智、明确的抉择。家庭冷暴力问题不宜作为法律概念提出来。另外,冷暴力也可能成为男性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借口。比如:女性对男性的唠叨、 数落或指责都可能被男性以家庭冷暴力为由向女方实施家庭暴力,反而淡化了女方的正当权益。这种情况也应引起重视。

四 夫妻财产共有

家庭中,无论男方或女方对家庭财产都有平等的享有、处置、分配权利。这种权利,不受男女双方收入的多少、地位的高低而改变。离婚时,女方有权可 以得到至少一半的家庭财产。同时,女方因长期赡养老人、教育子女付出了大量家务劳动代价时,离婚时也可要求经济补偿。夫妻的共有住房,离婚时双方可以协议 解决,协议不成可依法诉讼,法院应该根据优先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原则进行判决。

在这里应该强调的是,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婚后用双方收入自行购买的财产。夫妻共有住房不包括借、租他人住房或没有房产权的住房。

五 子女抚养

夫妻双方对自己未成年子女(不满18周岁)有平等的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父亲去世后,母亲的监护抚养权任何人不得干预,祖父母对其未成年孙 辈的抚养、监护问题须经未成年孙辈母亲的同意。这里要强调义务和权利的对等关系。离婚后,妇女如果不履行对自己未成年子女法定的抚养责任,那么,其探视权 和将来应享有的赡养权就会受到质疑。

六 妇女有按照国家计生要求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权利。

此问题一经提出,很多男性立刻接受不了:那么,男性的生育权如何保障呢?在这里,我认为,因为妇女在怀孕、分娩、哺乳子女方面承担着最大的责 任、义务和风险,所以法律把生育的自由选择权交给妇女是无可非议的。同时,这使我想到:男方在性生活方面享有的决策权力和女方在生育方面享有的决策权力不 是另外一个角度上的平等吗?

七 妇女在生育、生殖保健方面享受政府的特殊保护。

比如:妇女怀孕期间不得被辞退,不得被下调工资;分娩一年内,每天一小时哺乳时间,工资奖金要照发;女性经期不参加不利于身体的工作;怀孕六个月后不允许加班、值夜班;女性不能从事下矿井、高空作业和特重体力劳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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