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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法律武器 反对家庭暴力:《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今起施行

更新时间 2020-12-01 16:45:00   来源:渭南女声     阅读次数:

2020年12月1日起,《陕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办法》(简称《办法》)开始施行。这标志着陕西省反家庭暴力工作又向前迈出一步,对于推进全省反家庭暴力工作,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意义重大。
 

家暴问题是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难点

家庭暴力事件的发生,不仅危害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也影响社会安全和稳定,而妇女儿童作为弱势群体,成为家庭暴力的主要受害对象。
省妇联系统信访统计数据显示,家庭暴力一直是妇女群众上访投诉的主要内容,数量一直占据婚姻家庭类投诉的首位,约占36.7%。
因家暴的隐蔽性和受家丑不可外扬等观念的影响,家暴问题一直是妇女儿童维权的重点和难点。而这部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陕西省反家庭暴力工作迈出了历史性一步。

实施办法的八大亮点

实施办法从家庭暴力的预防、处置、救济、行为矫治、司法救济等方面进行了规范。
亮点一
对家庭成员的跟踪骚扰也是家庭暴力,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也是受害人,应依法予以帮助和保护
家庭暴力的界定是反家庭暴力工作得以开展的基础,也是《办法》着力解决的基础问题之一。
根据《办法》第二条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的谩骂、恐吓、侮辱、诽谤、威胁、跟踪、骚扰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等侵害行为”,家庭暴力的实质是控制,是为实现对家庭成员的控制而采取的暴力行为。控制可以通过身体暴力达成,也可以通过精神暴力达成。经常性的谩骂、恐吓、跟踪、骚扰等就是通过非身体的接触或者非直接的身体接触,使对方陷入恐惧,进而达到控制对方的目的。
家庭暴力是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前述暴力行为,家庭成员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除此之外,家庭成员以外具有监护、扶养、寄养、同居等关系共同生活的人员之间实施的暴力行为,参照本办法规定执行。
未成年人缺乏自我保护的能力,不仅容易直接遭受来自家庭成员的身体和精神暴力,而且其一旦目睹家庭成员间的暴力行为,也会对其身心造成难以修复的损伤,因此,《办法》认为,目睹家庭暴力的未成年人是家庭暴力的受害人,应当依法予以帮助和保护。
 
亮点二
人、财、智、责全方位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家庭暴力求助不再被“踢皮球”
为全面贯彻实施《反家暴法》,保障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能够顺利运行,《办法》在人员、经费、技能、责任四个方面设置了明确可行的举措,具体如下:
首先,明确反家庭暴力工作应有专人负责;
其次,明确了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有效确保反家庭暴力工作机制的经费基础;
第三,明确要求从事相关工作的人员,应当接受反家庭暴力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四,明确“首接责任”,要求首先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反映或者求助的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工作职责做好受理、跟进和转介工作,不得相互推诿。
亮点三
利用信息化手段,实施网格化管理,多部门合作全面阻击家庭暴力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责任,反家庭暴力机制的运行需要多部门的合作。
《办法》所规定的多部门合作,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一般是妇女儿童工作委员会)所负责统筹的,集教育、公安、民政、司法行政、卫生健康多部门于一体,包含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等多个部门、单位的合作体系。
 
亮点四
明确了家庭暴力告诫书的核发标准和程序
告诫书在防治家庭暴力方面具有相当的成效,但是,上位法并未明确规定核发告诫书的标准和具体程序,此次《办法》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首先,明确了家庭暴力告诫书核发的标准;
其次,明确告诫书的具体样式由省级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三,要求公安机关将告诫书及有关信息录入执法办案信息系统,以保证反家庭暴力工作的长效性;
此外,针对实践中部分加害人拒绝签收告诫书的情形,《办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加害人拒绝签收的,不影响告诫书的效力。
 
亮点五
没有损害后果也可申请保护令
保护令不仅针对家庭暴力,也针对家庭暴力危险。无论是发生了家庭暴力,还是仅有发生家庭暴力的危险但家庭暴力尚未发生,受害人或者遭受到危险的当事人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核发保护令。为了明确这一理念,《办法》第二十九条特别规定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不以造成实际损害结果为前提。
亮点六
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有新招
《办法》在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的具体举措方面,有针对性地设置了切实可行的方案,具体如下:
要求学校、幼儿园区分不同年龄阶段开展宣传教育,培养学生、未成年人的反家庭暴力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要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部门收集、整理和发布典型案例,以案释法。
要求人民警察、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办理案件或者提供法律服务的过程中普及反家庭暴力法律知识。
同时,将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纳入基层自治,要求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将反家庭暴力作为法治宣传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居民公约、村民公约,引导督促居民、村民自觉遵守,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
亮点七
发挥公职人员在反家暴中的表率作用
2020年7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中对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作出了具体处分规定。因此,《办法》第十三条规定,“公职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树立良好家风,构建和谐文明家庭关系”。第三十四条规定,“公职人员实施家庭暴力的,所在单位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处分”。
亮点八
构建三维防治体系,根治家庭暴力
制止家庭暴力是治标,防止家庭暴力的再次发生、在全社会范围内杜绝家庭暴力为治本。为根治家庭暴力,《办法》设计了一套三维的系统化的方案,具体如下:
首先,个案解决,通过针对施暴者的行为矫治、心理辅导,解决他的暴力行为模式;
其次,纵向来看,暴力是习得的,《办法》通过将目睹暴力的未成年人纳入家庭暴力受害人范畴,依法给予其帮助和保护,疗愈其因目睹家庭暴力所受到的身心伤害,达到切断暴力代际遗传路径的目的;
最后,横向地看,《办法》第三条设置倡导性规定,倡导“全社会都应当重视家庭建设,注重家庭、家教、家风。
 
这些内容通过制定实施办法,使之在我省更具针对性和操作性,既保证了法律的有效实施,又更好地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家暴不是家务事
暴力披上家的外衣仍是暴力
用文明塑造人心
用法律规训暴力
让家庭暴力没有生存的土壤

【编辑:php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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