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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

更新时间 2018-06-06 11:51:10   来源:渭南妇女网     阅读次数: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推动无偿献血工作,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全国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办法》(国卫医发﹝2014﹞3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渭南区域内的采血、供血、用血及其管理工作。
第三条 依法实行公民无偿献血制度,提倡18-55周岁(以下称适龄)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既往无献血不良反应、符合健康检查要求的多次献血者,自愿献血的年龄可以延长至60周岁。鼓励国家工作人员、现役军人和高等学校的适龄学生率先献血,鼓励公民多次、定期献血以及捐献机采血小板等成分血。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无偿献血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专门工作领导机构,组织、协调、实施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确保辖区无偿献血与临床用血量基本平衡。具体职责如下:
(一)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无偿献血工作的总体规划;
(二)建立无偿献血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各类困难和问题;
(三)对无偿献血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并进行监督考核;
(四)根据辖区医疗临床用血需求制定采供血应急预案;
(五)对无偿献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六)将无偿献血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并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逐步增加。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将无偿献血工作纳入创建文明城市(县城)、卫生城市的考核体系,各级文明单位要积极开展“扶危济困、助人为乐、无偿献血”等公益志愿服务活动。
第六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偿献血工作,宣传执行无偿献血及血液管理的法律法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职责。各级宣传(文明办)、编制、发改、教育、民政、公安、司法、审计、财政、人社、规划、住建、交通、文广、工商、综合执法、物价、供电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七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参与、推动献血工作。各级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协助做好无偿献血工作。
第八条 各级各有关部门应积极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普及无偿献血法律法规及血液科学知识,提高公民无偿献血意识。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介单位定期开展无偿献血公益性宣传。车站、广场、商场、公园、景区、公共交通工具等公共场所管理单位通过刊载无偿献血公益广告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各级各类医疗机构通过本机构的宣传媒介开展无偿献血宣传工作。
第九条 各级行政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其他组织,积极动员组织本单位或本居住区的健康适龄公民参加无偿献血。
第十条 各级血站在适宜场所停放的流动采血车、设立的固定采血点以及开展无偿献血公益宣传活动,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组建无偿献血应急队伍,在库存血液不足或者临床急需用血的情况下,组织无偿献血应急队伍自愿无偿献血,保障季节性、突发性事件的血液供应;在急救用血调剂不能保障的情况下,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指定有关单位组织自愿无偿献血。鼓励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驻渭部队、大中专院校按实有人数10%的比例建立应急献血队伍,鼓励每年组织开展无偿献血活动。
第三章 献血管理
第十二条 血站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各级血站必需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血液质量安全。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第十三条 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经过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 血站的采供血活动要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技术规范,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对献血者个人信息予以保护。无偿献血者献血后给予适当纪念品;机采成份血献血者给予适当补贴(交通费、误餐费等);为献血观察期内的无偿献血者提供必要的食品、饮品。
第十五条 符合《献血者健康检查要求》的公民,按下列规定履行献血义务:
(一)全血献血者每次可献全血200毫升、300毫升、400毫升,间隔时间不少于6个月;
(二)单采血小板献血者每次可献1至2个治疗单位,间隔时间不少于2周,不大于24次/年;
(三)单采血小板后与全血献血间隔不少于4周;
(四)全血献血后与单采血小板献血间隔不少于3个月。
第十六条 公民无偿献血后,由采供血机构发给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无偿献血证》禁止伪造、涂改、出租、买卖、转让。
第四章 输血管理
第十七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医疗临床用血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技术规范,保障医疗临床用血安全;科学合理制定年度临床用血计划,节约血液资源。鼓励医疗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提倡采用成分输血、自体输血、节血手术等先进技术,提高科学用血水平。
第十八条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实施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保证临床用血安全。
第五章 用血管理
第十九条 各级血站向医疗机构供血,按照陕西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全血和成分血收费标准,收取用于采集、分离检验、储存等费用(以下简称用血费用)。公民临床用血时,只交付用血费用和省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临床配血等费用。
第二十条 无偿献血公民享有优先用血的权利:
(一)献血者献全血量累计在1000ml以下(不含1000ml)者:本人自献血日起5年内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的3倍免费用血;5年后临床用血的,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直系亲属(包括父母、子女,下同)自献血日起3个月后5年内临床用血,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二)献血者献全血量累计达到1000ml以上(含1000ml)者,本人临床用血终身无限量免费用血;其配偶、直系亲属终身按照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用血后从本人献血量总量中核减。
(三) 献血者捐献成分血,本人、配偶、直系亲属按照捐献成分血等量免费用成分血,如需用全血,按照400ml为一个治疗量的标准折算。
(四)献血者本人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时,需提供《无偿献血证》、《居民身份证》原件与复印件,医疗单位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用血票据(需加盖收费单位专用章),到市中心血站或者医疗机构所设血费直报点报销用血费用。无偿献血者的配偶、直系亲属办理用血费用报销手续时,除提供以上证件外,还需提供配偶、亲属关系证明(户口本或派出所、工作单位、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村委会等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在本省内参加过无偿献血者,执行《陕西省献血者异地用血费用报销管理办法》规定。无论献血者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在省内任何地方用血,只要符合用血报销相关规定,可自愿选择在用血地或献血地享受用血费用报销。
(六)无偿献血者血液检验不合格的,可按献血量等量免费用血。
第二十一条 荣誉军人、孤寡老人、见义勇为者凭本人身份证、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或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及医疗机构开具的用血申请单可优先用血。
第六章 奖罚管理
第二十二条  实行无偿献血表彰奖励制度,表彰奖项分为:“渭南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渭南市无偿献血奉献奖”、“渭南市无偿献血促进奖”、和“渭南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等,由市级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奖励。
(一)渭南市无偿献血先进县(市、区)奖,用于奖励积极支持无偿献血事业的县(市、区)。获奖标准为:
1.无偿献血能够满足临床用血需求,临床用血100%来自自愿无偿献血,达到千人献血率≥10的要求;
2.当地献血人群中固定无偿献血者比例达到50%以上;
3.15-55周岁人口中,城市居民对无偿献血知晓率应达到85%以上,农村居民应达到75%以上;在校青少年应达到95%以上;
4.当地新闻媒体积极播放宣传无偿献血知识的公益广告,其中每日早7时至晚10时广播、电视等媒体确保播出2次以上;
5.辖区内70%以上的公共场所,如主要路段、街头、广场、公园、商业区和景区等,免费设置无偿献血知识公益广告牌或宣传栏;
6.根据当地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设置布局合理、数量适当的固定献血屋(点)。
(二)渭南市无偿献血奉献奖,用于奖励多次自愿无偿献血者。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金奖:自愿无偿献血达40次以上的献血者。
银奖:自愿无偿献血达30次以上的献血者;
铜奖:自愿无偿献血达20次以上的献血者;
(三)渭南市无偿献血促进奖,用于奖励为无偿献血事业作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奖项和获奖基本标准为:
1.单位奖。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200人次以上,且该累计献血人次数不小于本单位在职员工总数50%的单位;或者两年内参加自愿无偿献血累计达到1000人次以上的单位。
2.个人奖。长年支持无偿献血工作,在组织自愿无偿献血、保障血液供应等方面作出重要贡献的个人。
3.特别奖。长年为普及无偿献血知识,弘扬无偿献血人道主义精神,营造无偿献血良好社会氛围,推动无偿献血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捐赠人民币、采供血设备、设施及其他物品达到50万元以上的单位和个人。
(四)渭南市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奖,用于奖励积极参与无偿献血志愿服务工作的个人。奖项和获奖标准为:
1.“一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120小时;
2.“二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240小时;
3.“三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360小时;
4.“四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480小时;
5.“五星级”。无偿献血志愿服务累计时间达到600小时;
6.“终身荣誉奖”。无偿献血志愿服务时间超过10年且累计时间超过1500小时,或累计时间超过3000小时。
第二十三条 获得无偿献血金奖、银奖、铜奖的献血者,由市级人民政府向获奖者颁发“渭南市无偿献血荣誉证”。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献血、采血、供血、用血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理。
(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非法采集血液的;
2.采供血机构和医疗单位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
3.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
(二)雇佣他人或冒名顶替献血,伪造、涂改、转让有关献血或用血证件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处罚。
(三)采供血单位违反有关操作规程和制度采集血液的,或向医疗单位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血液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有严重传播危险的,限期整顿,给献血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临床用血的储存、包装、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和要求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五)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用于患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患者健康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赔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医疗机构为用血者提供虚假用血证明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七)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献血、用血的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并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第二十五条 驻渭部队无偿献血工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香港、澳门、台湾同胞、海外侨胞和外籍人士持有效身份证件在本市参加无偿献血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1日起施行,2023年5月31日终止,有效期5年。本办法施行后,2013年2月5日颁布的《渭南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渭政办发〔2013〕24号)同时废止。

【编辑:张耀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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